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铁卫,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浅水湾别墅自北向南第一排第四栋B型别墅。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涛,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林翔,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铁卫诉被上诉人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房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铁卫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任铁卫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铁卫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任铁卫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阮晓强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李洪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