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宜新,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红霞,女,该局禁毒大队大队长。 上诉人廖宜新因与被上诉人罗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3)罗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宜新与被上诉人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廖宜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宜新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廖宜新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洪宇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阮晓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