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蒋太修,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文盲,务农,住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沈刚,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敬洲 委托代理人刘学福,光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告光山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胡庆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贵忠,该局林政办主任。 第三人光山县孙铁铺镇蒋楼村蒋大寨西组。 代表人蒋德良,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太,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太修因诉被上诉人光山县人民政府、光山县林业局及第三人光山县孙铁铺镇蒋楼村蒋大寨西组(以下简称第三人蒋大寨西组)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太修与原审第三人蒋大寨西组达成和解协议,现上诉人蒋太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太修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蒋太修撤回起诉、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蒋太修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阮晓强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许立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