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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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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礼全因其诉被上诉人固始县三河尖镇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行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礼全,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辉,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三河尖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亚林,镇长。 委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行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礼全,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辉,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三河尖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亚林,镇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梁书周,男,汉族,1956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文岭,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梁礼全因其被上诉人固始县三河尖镇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行初字第0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礼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辉,被上诉人固始县三河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马建新,原审第三人梁书周的委托代理人杨文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原告梁礼全以固始县三河尖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于2012年3月20日出具的三河尖镇谷郢村梁书周与梁礼全纠纷的土地的情况说明侵害其承包经营权为由提,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承包经营权纠纷系民事纠纷。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情况说明违法,于法无据。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梁礼全的起诉。

上诉人梁礼全上诉称:①被上诉人征用上诉人土地的行为违法。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农民承包的耕地,必须按权限申报、审批,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被上诉人没有履行以上程序。②被上诉人征收上诉人土地后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法。被上诉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征用上诉人承包耕地后,有非法倒卖行为。③被上诉人应当返还上诉人的土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征地行为违法并赔偿由此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返还土地。

被上诉人固始县三河尖镇人民政府答辩称:①本案与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是其承包经营土地。②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与梁书周均是谷郢村农民,2001年下半年,三河尖人民政府征用韩井村的土地,主要用途是解决移民农户的宅基地,由于土地不规整,每户房前屋后多余地块按就近解决的原则提供给各住户。梁书周屋后土地就是因此形成。政府对上诉人承包土地没有征用,亦没有出售。③争议土地与上诉人承包地不是同一块土地。上诉人称其一直在其承包土地上耕种,而梁书周在取得地块上已植树十余年,现树木仍正常生长,根本不能种庄稼,故上诉人所称土地不是本案争议地。

原审第三人梁书周同意被上诉人答辩意见,另辩称:①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在承包期内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上报批准,上诉人自称通过调换取得了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法律依据。②上诉人未能证明其是争议土地承包人,即不是行政相对人,其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礼全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作出的出售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被上诉人固始县三河尖镇人民政府征用韩井村的土地,作为谷郢村移民搬迁安置建房使用,并未征用谷郢村土地。上诉人称其与韩井村下闸村民组村民调换耕地,导致承包土地被征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关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上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上诉人梁礼全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定结论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阮晓强

审 判 员  李洪宇

代理审判员  胡素琴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樊 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