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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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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雷呈凤因其诉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呈凤,女,195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余宏建、余功超(系雷呈凤儿子),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从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呈凤,女,195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余宏建、余功超(系雷呈凤儿子),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从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昌勇,该局余集派出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甄涛,该局法制室民警。

原审第三人雷前江,男,1969年5月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上诉人雷呈凤因其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3)商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呈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雷呈凤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呈凤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雷呈凤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