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呈凤,女,195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余宏建、余功超(系雷呈凤儿子),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周从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昌勇,该局余集派出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甄涛,该局法制室民警。 原审第三人雷前江,男,1969年5月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上诉人雷呈凤因其诉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3)商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呈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雷呈凤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呈凤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雷呈凤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