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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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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忠与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行政赔偿纠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信中法行申字第2号 余文忠: 你因与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行终字第4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请求立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信中法行申字第2号

余文忠:

你因与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产管理中心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行终字第4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请求立案再审,撤销本院(2013)信行终字第47号行政赔偿判决;依法判决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5万元,产权调换原区位三套门面房(上下两层230平米以上),130平米以上住房一套,车库一间。其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二审判决以申诉人不同意重新鉴定导致房屋具体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及仅提供室内物品清单,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导致遭受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程度、范围、价值等均无法计算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事实上由于被申诉人强制拆迁的行为违法,没有对申诉人强制拆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应有被申诉人承担该举证责任。申诉人强制拆迁扒掉的房屋性质、面积、位置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均无异议,申诉人要求的是产权调换,并不牵涉房屋的具体价值,原审判决要求对该房屋的价值重新评估,不评估就将申诉人要求产权调换部分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驳回属判决结果错误。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

本院复查后认为,二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房产进行强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本院(2008)信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且该违法强制拆迁行为已造成申诉人的房屋灭失,二被申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对于申诉人室内物品损失,因申诉人仅向法庭提供了自己所列的室内物品损失清单,而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印证,二被申诉人也不予认可,导致申诉人遭受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程度、范围、价值等均无法计算。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余文忠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价值为121950元,但申诉人当时即提出了异议,该评估价值远低于双方协商时二被申诉人承诺给予申诉人补偿的价值,因申诉人坚决不同意重新评估,导致申诉人房屋具体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原审判决向申诉人交代了权利,在依法取得价值鉴定结论后,仍可重新起诉。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诉人余文忠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