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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赵德英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行初字第26号 原告赵德英,女,汉族,1934年10月10日生,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昌林,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生,住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哲,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行初字第26号

原告赵德英,女,汉族,1934年10月10日生,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昌林,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生,住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哲,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明,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赵德英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撤销其作出的商征补决字(201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赵德英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德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德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英承担。

审判长  阮晓强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李洪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