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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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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万心林、苏光胜因诉被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心林,女,1974年1月5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光胜,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黄国胜,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心林,女,1974年1月5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光胜,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黄国胜,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希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大伟,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张丽,女,1973年3月4日生,汉族。

上诉人万心林、苏光胜因诉被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浉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心林、苏光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心林、苏光胜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浉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万心林、苏光胜撤回起诉、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万心林、苏光胜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