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心林,女,1974年1月5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光胜,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黄国胜,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希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大伟,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张丽,女,1973年3月4日生,汉族。 上诉人万心林、苏光胜因诉被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浉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心林、苏光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心林、苏光胜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浉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万心林、苏光胜撤回起诉、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万心林、苏光胜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