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信中法行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超仁,男,193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方相成,男,系方超仁弟弟。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相炎,男,194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相成,男,194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商城县城关镇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桂诗全,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敦安,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谭守恒,男,194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商城。 上诉人方超仁、方相炎、方相成因与被上诉人商城县房地产管理所及原审第三人谭守恒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3)商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超仁、方相炎、方相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方超仁、方相炎、方相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3)商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被上诉人方超仁、方相炎、方相成撤回起诉、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