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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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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大祥、周尤文因诉被上诉人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大祥,男,194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尤文,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农民。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冷鹏阳,河南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大祥,男,194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尤文,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农民。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冷鹏阳,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治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山峰,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静华,男,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蔡大祥、周尤文因诉被上诉人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3)潢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大祥、周尤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大祥、周尤文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大祥、周尤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大祥、周尤文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