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丁荣与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及第三人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纠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信中法行申字第12号 丁荣: 你因与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及第三人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申诉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信中法行申字第12号

丁荣:

你因与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及第三人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申诉请求: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违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信阳中院应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申请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没有听取申诉人的申辩;(二)第三人建设过程中造成了申诉人房屋的地基下沉,墙体开裂,实际损害已经发生;(三)虽然与第三人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因第三人没有履行,该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对自己的权利并没有做出实质性处分。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

本院复查后认为,因信阳高中新校门前道路开发建设,2004年7月15日,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向第三人颁发了以第三人为用地单位,编号为2004-82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13年4月22日向第三人颁发了以第三人作为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为书香门第5#住宅楼、编号为信规建字第41150120130000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系按照法定程序颁发许可证,并无不妥。申诉人在原一、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认可其与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其本人签字,说明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签订是申诉人对其房屋、土地等合法财产及权益进行实体处理的具体表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未侵害申诉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亦无不当。故申诉人丁荣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