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郇登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爱东,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朱长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学勤,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夏邑县昌盛路中段东侧自来水公司对面。 原审第三人卜秀英,女,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学勤之妻。 委托代理人闫克礼,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上诉人郇登用因被上诉人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4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郇登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爱东,被上诉人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原审第三人王学勤、卜秀英委托代理人闫克礼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郇登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郇登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郇登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郇登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明 审 判 员 牛杰 代理审判员 宋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