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74号 原告张春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恒,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侯红,女,市长。 原告张春民不服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通许县2012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春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通许县2012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春民负担。 审 判 长 董儒坤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