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61号 原告赵小勤,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侯红,女,市长。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男,局长。 原告赵小勤不服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赵小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小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小勤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