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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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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强制执行黄某某、刘某某社会抚养费行政不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审字第00049号 申请执行人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廖亮,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恒、郭俭省,夏邑县车站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审字第00049号

申请执行夏邑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廖亮,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恒、郭俭省,夏邑县车站镇政府工作人员。

执行某某,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执行人某某,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黄某某之妻。

夏邑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于2014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4)683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征收黄某某、刘某某社会抚养费共计216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给被执行人作出了夏人口征字(2014)683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6日给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违反法律规定,超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4)683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