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审字第00046号
法定代表人廖亮,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恒、郭俭省,夏邑县车站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政利,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执行人王晴晴,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刘政利之妻。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于2014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4)738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征收刘政利、王晴晴社会抚养费10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给被执行人作出了夏人口征字(2014)738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7日给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违反法律规定,超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夏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夏人口征字(2014)738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