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95号
法定代表人孙天领,任乡长。
委托代理人郭武林,该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武江东,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郊罚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武江东未经审批准建房,违反了《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2015年1月23日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作出了唐郊罚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郊罚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郊罚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郊罚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