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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蕊不服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李蕊,女,汉族,住濮阳县王称固乡卫生院家属院。 被告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代表人赵广军,大队长。 原告李蕊不服被告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李蕊,女,汉族,住濮阳县王称固乡卫生院家属院。

被告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代表人赵广军,大队长。

原告李蕊不服被告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