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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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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彩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被告濮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蒲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娅斐,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王忠宽,该局干警。 被告濮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孙栋,县长。 委托代理人范青利,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

被告濮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蒲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娅斐,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王忠宽,该局干警。

被告濮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孙栋,县长。

委托代理人范青利,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司少松,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蔡丽粉,女,汉族,现住濮阳县城关镇吉村。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利彩不服被告濮阳公安局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濮县公(东)行罚决字(2015)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和濮阳县人民政府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濮县政复决(2015)6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利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承担。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