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湖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冀军道,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朱豫锋,该局局长。
原告冀军道诉被告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受理后,被告市国土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原告冀军道的起诉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冀军道就同一事实已经向郑州法院起诉,根据“一事不二理”原则,本院不应再受理此案。
经审查:冀军道以市国土局在征收其土地过程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未与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3日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国土厅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豫国土资复(2014)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冀军道的行政复议申请。冀军道不服,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省国土厅豫国土资复(2014)2号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2日通知市国土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现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原告冀军道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起诉事由,与向本院起诉的事由基于同一事实;而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请求,涵盖了向本院起诉的请求,违背了一事不二讼的原则,属于重复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冀军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二民
审 判 员 刘 纯
人民陪审员 陈柃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