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湖行初字第19号
委托代理人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石军,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袁红星,该支队干警。
委托代理人建晶,车管所民警。
第三人孙海伟,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金星诉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及第三人孙海伟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4日起诉来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星于2014年11月11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金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二民
审 判 员 刘 纯
人民陪审员 陈柃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煜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