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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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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湍东镇张岗村民委员会诉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给第三人李群星颁发房产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65号 原告内乡县湍东镇张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智理,男,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学恒,男,内乡县湍东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宜显,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65号

原告内乡县湍东镇张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智理,男,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学恒,男,内乡县湍东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宜显,男,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群星,男。

原告内乡县湍东镇张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不服其给第三人群星颁发的内房字第0117680号房权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乡县湍东镇张岗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之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