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17号 委托代理人薛红敏,男(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杨金铎,男,现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绍军,男,南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海洲,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内乡县红锋地毯有限公司不服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内)安监管罚字(2013)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本案争议得以解决,原告内乡县红锋地毯有限公司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内乡县红锋地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乡县红锋地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晓菊 审 判 员 程 玉 人民陪审员 马丰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