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18号 原告周江锋,女。 委托代理人薛红敏,男(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杨金铎,男,现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绍军,男,南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海洲,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周江锋不服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内)安监管罚字(2013)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本案争议得以解决,原告周江锋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江锋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江锋撤回对被告内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晓菊 审 判 员 程 玉 人民陪审员 马丰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