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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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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武诉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1号 原告孔令武,男。 被告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存锋,乡长。 第三人刘东栋,男,内乡县电业局职工。 原告孔令武诉被告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令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1号

原告孔令武,男。

被告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存锋,乡长。

第三人刘东栋,男,内乡县电业局职工。

原告孔令武诉被告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令武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孔令武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孔令武撤回对被告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程 玉

审判员  于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