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内行初字第1号 原告孔令武,男。 法定代表人王存锋,乡长。 第三人刘东栋,男,内乡县电业局职工。 原告孔令武诉被告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令武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孔令武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孔令武撤回对被告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程 玉 审判员 于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