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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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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边立稳、孙瑞敏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封行审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山,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忠红,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封丘县冯村乡计生办主任。 被执行人边立稳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封行字第14号

申请执行封丘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山,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忠红,封丘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封丘县冯村乡计生办主任。

执行人边立稳,男,1987年10月13日生。

被执行人孙瑞敏,女,1987年12月13日生。

申请执行人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封人口征决字(2014)第1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查。

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边立稳、孙瑞敏夫妇计生行政一案,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封人口征决字(2014)第1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边立稳、孙瑞敏夫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封人口征决字(2014)第1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封人口征决字(2014)第1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玉霞

陪 审 员  吕 慧

代理审判员  栾 石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湛孟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