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封行审字第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山,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封丘县冯村乡计生办主任。
被执行人边立稳,男,1987年10月13日生。
被执行人孙瑞敏,女,1987年12月13日生。
申请执行人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封人口征决字(2014)第1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边立稳、孙瑞敏夫妇计生行政一案,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封人口征决字(2014)第1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边立稳、孙瑞敏夫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封人口征决字(2014)第1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封人口征决字(2014)第1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玉霞
陪 审 员 吕 慧
代理审判员 栾 石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湛孟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