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行初字第18号
法定代表人苗修明,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健伟,黑龙潭村会计。
委托代理人苗修玉,黑龙潭村监委会主任。
法定代表人段常庆,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阳县师寨镇赵清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娄伟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新全,原阳县师寨镇赵清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
原告原阳县师寨镇黑龙潭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处字(2012)4号处理决定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新中行辖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管辖。延津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延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处字(2012)4号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在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原阳县师寨镇赵清庄村村民委员会均不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新中行终字第10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3)延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3)延行初字第10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以该院不宜审理为由,报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新中行辖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本案,并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苗修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健伟、苗修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崔荣文,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娄伟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新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原政处字(2012)4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争议地70.75亩的所有权归原阳县师寨镇赵清庄村村农民集体所有。
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1、2010年9月30日原阳县师寨镇赵清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书一份;
2、2009年4月10日原阳县师寨镇赵清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我村东塘坑被侵占情况的说明呈报原阳县土地局》书面材料一份,证明争议地归赵清庄村所有;
3、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一份;
4、关于黑龙潭“潭坑”的权属与赵清庄之争一案的答辩书一份,证明争议地归黑龙潭村农民集体所有;
5、国土局立案摘报;
6、2011年8月3日原阳县师寨镇黑龙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
7、2012年8月29日原阳县师寨镇黑龙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
8、2011年5月17日赵清庄村与黑龙潭村争议地现场勘测图一份,证明争议地面积70.75亩,位置在赵清庄村以东,黑龙潭村以西;
9、1991年1月3日赵清庄村和黑龙潭村签订的权属界线协议书,附权属界线图及说明一份;
10、赵清庄村和黑龙潭村分别于1991年3月20日和1991年3月16日签字的权属界线协议书,附权属界线图及说明一份;
被告以第9项证据和第10项证据证明经过土地调查后双方确认了边界。
11、房屋所有权证;
12、2010年11月5日李培信出具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赵清庄村东边的“塘坑”归赵清庄村集体所有;
13、2010年12月6日苗良田出具证明材料一份,证明争议地归赵清庄村集体所有;
14、2010年12月8日常保中出具证明材料一份,证明争议地归赵清庄村集体所有;
15、原阳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5月24日询问黑龙潭村村民苗锋笔录一份,证明争议地归赵清庄村所有;
16、原阳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5月18日询问赵清庄村村民娄其林笔录一份,证明上世纪90年代以前争议地是一荒坑,90年代以后其在争议地上面耕种;
17、原阳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3月9日询问赵清庄村村民娄伟民笔录一份,证明争议土地的历史演变过程及1956年成立集体农庄时争议地归赵清庄村集体所有;
18、原阳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5月24日询问黑龙潭村村民张成通笔录一份,证明双方发生纠纷的过程,及1990年土地调查航拍时因其村村民未在其村和赵清庄村正确边界打旗指界致1997年因争议地权属引发两村之间的打架;
19、原阳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5月24日询问黑龙潭村村民苗恒占笔录一份,证明争议地耕种情况;
20、原阳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8月3日询问黑龙潭村村民乔新元笔录一份,证明2006年赵清庄村村民到争议地取土,遭到黑龙潭村村民制止;
21、原阳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5月18日询问赵清庄村村民王方玉笔录一份,证明1956年成立集体农庄时争议地归赵清庄村所有,同时证明争议地的演变过程;
22、原阳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7月22日询问黑龙潭村村民苗修玉笔录一份,证明集体农庄时争议地被划给了赵清庄村,黑龙潭村有十几户村民离争议地比较近,在争议地上面耕种;
23、原阳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5月18日询问赵清庄村村民娄渊红笔录一份,证明争议地归赵清庄村集体所有,后被黑龙潭村十几户村民逐渐侵占,同时证明1990年土地详查时他参与指界的情况;
24、原阳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7月15日询问赵清庄村村民娄某某笔录一份,证明1958年划大方时争议地被划归赵清庄村集体所有,其曾经承包过争议地搞渔业养殖,同时证明赵清庄村和黑龙潭村因争议地权属问题发生打架;
25、2012年9月4日赵清庄村与黑龙潭村调解笔录一份,证明双方因争议地发生纠纷,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对双方争议进行了调解但无果;
26、2012年11月25日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师寨镇黑龙潭村与赵清庄村土地纠纷一案的调查报告》一份;
27、航拍图截图一份,证明该航拍图系1990年-1991年制作,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双方确认了边界位置;
28、原阳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审签表一份;
29、原阳县人民政府2012年11月30日原政处字(2012)4号处理决定书一份;
30、向第三人原阳县师寨镇赵清庄村村民委员会送达原政处字(2012)4号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一份;
31、向原告原阳县师寨镇黑龙潭村村民委员会送达原政处字(2012)4号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一份;
32、新政复(2013)5号提出答复通知书一份;
33、原阳县师寨镇黑龙潭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
34、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复决(201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证明其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同时以第1项-第34项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被告当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2012年9月4日赵清庄村与黑龙潭村争议地现场勘测图一份,证明争议地面积70.75亩,位置在赵清庄村以东,黑龙潭村以西;
2、原阳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7月15日询问李培信笔录一份,证明赵清庄村东边的“塘坑”归赵清庄村集体所有。
3、关于师寨镇黑龙潭村与赵清庄村争议地面积计算说明一份,证明争议地面积为70.7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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