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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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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旺与武陟县公安局大封派出所行政处罚、武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5)修行初字第9号 原告张福旺,男,1966年4月27日生。 被告武陟县公安局大封派出所。住所地:武陟县大封镇大封村。负责人王深东,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琪,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武陟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指导员。 委托代理人李静涛,男,1982年3月9日

(2015)修行初字第9号

原告张福旺,男,1966年4月27日生。

被告武陟县公安局大封派出所。住所地:武陟县大封镇大封村。负责人王深东,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琪,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武陟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指导员。

委托代理人李静涛,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武陟县公安局大封派出所民警。

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陟县兴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秦迎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毛博,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武陟县法制办科长。

第三人张会生,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旺诉被告武陟县公安局大封派出所武公(封)行罚决字(2014)0677号行政处罚、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201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张福旺以需要追究其他打架参与人责任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旺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旺承担。

审 判 长  柴永利

审 判 员  范晓玲

人民陪审员  徐江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