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行初字第9号
原告张福旺,男,1966年4月27日生。
被告武陟县公安局大封派出所。住所地:武陟县大封镇大封村。负责人王深东,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琪,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武陟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指导员。
委托代理人李静涛,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武陟县公安局大封派出所民警。
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陟县兴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秦迎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毛博,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武陟县法制办科长。
第三人张会生,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旺诉被告武陟县公安局大封派出所武公(封)行罚决字(2014)0677号行政处罚、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201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张福旺以需要追究其他打架参与人责任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旺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旺承担。
审 判 长 柴永利
审 判 员 范晓玲
人民陪审员 徐江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