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行初字第3号
原告王彩虹(又名王彩红),女,1968年4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秦迎军,县长。
第三人陶晓亮,男,1980年12月3日生。
原告王彩虹不服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同意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原告王彩虹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彩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彩虹承担。
审 判 长 柴永利
审 判 员 范晓玲
人民陪审员 徐江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