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淇滨行初字第80号 原告王书兰,女,193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秀华,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国营浚县农场一分场家属院。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继民,该局局长。 原告王书兰诉被告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书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书兰负担。 审 判 长 武文英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人民陪审员 秦永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