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84号
原告年秀莲。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贾兰英。
法定代表人王东亮,区长。
委托代理人段涛、李栋,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贾广全,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天岭,河南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年秀莲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不服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金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秀莲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田 野
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
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齐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