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初字第63号
原告:李宗敏。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管委会主任。
原告李宗敏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洛开(2014)7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宗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已全部办结。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宗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宗敏撤回对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宗敏负担。
审 判 长 司庆国
代审 判员 卢 鹏
人民陪审员 张二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峻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