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立终字第5号
上诉人王发本,男,194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王发本诉郏县薛店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郏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发本上诉称:1958年大跃进时期,郏县薛店镇冢王大队将王发本家的四间出前檐楼房扒掉由集体征用,到1961年大兑现时,公社没有能力还,一直到今,没有解决。期间上诉人王发本不断找各级政府解决,未果。上诉人王发本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王发本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1958年大跃进时期,郏县薛店镇冢王大队将王发本家的四间出前檐楼房扒掉由集体征用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王发本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崔军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