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新中行再字第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平军。 委托代理人:秦鹏,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韩先革,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平,该局法制股股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公军。 委托代理人:刘书臣,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乡县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马头王村。 法定代表人:李公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平军与新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乡县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李公军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红行初字第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