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67号
羊治和:
你因诉汝南县留盆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汝南县留盆镇人民政府对过火的土地进行旋耕,其后对已经播种的农户给予了适当补偿,你的儿子羊新峰领取补偿款700元。现你要求赔偿因土地被旋耕造成的玉米减产损失3000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你受到的损失及因果关系。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