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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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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治和与汝南县留盆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67号 羊治和: 你因诉汝南县留盆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67号

羊治和:

你因诉汝南县留盆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汝南县留盆镇人民政府对过火的土地进行旋耕,其后对已经播种的农户给予了适当补偿,你的儿子羊新峰领取补偿款700元。现你要求赔偿因土地被旋耕造成的玉米减产损失3000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你受到的损失及因果关系。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