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24号
彭金山因诉驻马店市上蔡县蔡都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驻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彭金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审理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传贤(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