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行初字第102号
原告孙雪梅。
原告孙雪梅诉被告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地税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后原告以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雪梅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田 野
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
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