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05号
刘现昌:
你因诉原安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行政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根据你2009年至2011年多次殴打、辱骂他人或损坏他人财物及不予悔改的事实,以寻衅滋事理由对你进行劳教,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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