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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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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爱香与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07号 朱爱香: 你因诉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行终字第100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07号

朱爱香:

你因诉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行终字第100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2012年1月10日作出的北政土决字(2012)1号《关于朱爱香与李继轩、李军、樊素贞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确定了李军对部分争议地拥有使用权,而其2010年5月28日作出的北政土决字(2010)第2号《关于朱爱香与李继轩、李军、樊素贞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并未确定李军对争议地的使用权,两次确权处理决定基本内容并不相同,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二)争议地包括老宅基地及李军的宅基地,你与樊素贞、李继轩均曾在老宅基地居住,后你搬至其他地方居住,李军、樊素贞在李军宅基地居住。2004年民权县北关镇新开一条南北路名自由路,老宅基一部分调换给窦献文使用,争议地使用情况发生改变,而在争议过程中李继轩、李军在争议地上建六间两层楼房。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争议地确权给你及樊素贞、李继轩、李军四人共同使用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