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07号
朱爱香:
你因诉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行终字第100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2012年1月10日作出的北政土决字(2012)1号《关于朱爱香与李继轩、李军、樊素贞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确定了李军对部分争议地拥有使用权,而其2010年5月28日作出的北政土决字(2010)第2号《关于朱爱香与李继轩、李军、樊素贞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并未确定李军对争议地的使用权,两次确权处理决定基本内容并不相同,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二)争议地包括老宅基地及李军的宅基地,你与樊素贞、李继轩均曾在老宅基地居住,后你搬至其他地方居住,李军、樊素贞在李军宅基地居住。2004年民权县北关镇新开一条南北路名自由路,老宅基一部分调换给窦献文使用,争议地使用情况发生改变,而在争议过程中李继轩、李军在争议地上建六间两层楼房。民权县北关镇人民政府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争议地确权给你及樊素贞、李继轩、李军四人共同使用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