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70号
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北杨庄村民组因诉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北杨庄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审理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