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62号
韩天祥:
你因诉新乡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新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你认为被诈骗并于2002年5月17日向新乡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胜利路派出所报案后,该所于当日受理,并对嫌疑人张晓莲进行询问,因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嫌疑人有诈骗行为,该所在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中填写了不予立案的意见。从案件办理过程看,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新乡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新乡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未提供你的报案材料或对你的询问笔录及告知处理结果的有关证据,存在程序瑕疵,但并不能据此认定该局对你的报案申请未履行查处职责。你申诉称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收其它费用200元无法律依据,我院予以认可,你可向该院申请退回多收款项,但仅凭此事实不构成立案再审的理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