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37号
崔天顺因修武县公安局修公(方)决字(2010)第721号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崔天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