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53号
曾咏梅:
你因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车辆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你自己的申诉陈述,你所受伤害系因上公交车时摔伤,你未提供证据证明这种摔伤与未宣布车辆报废的不作为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要求审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请求不应支持。你要求我院在询问时进行录音录像缺乏法律依据,我院不予准许。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