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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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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华夏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土地收储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82号 许昌华夏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诉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土地收储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82号

许昌华夏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诉许昌国土资源局确认土地收储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你公司虽然取得许昌市东城区88号宗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文件,并提出用地申请,但在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地公开挂牌出让时,你公司未参加竞买。你公司开发该宗地所产生的费用和支出,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已经给予一性次补偿,你公司已收到补偿款。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不认可其对88号宗地进行收储,你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行为的存在,你公司要求确认土地收储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你公司要求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确认你公司对88号宗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因该宗地已经挂牌出让,与你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公司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