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25号
武庆波:
你因诉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行终字第102号行政判决,以争议地系村委会划给你家的宅基地,武自池另有出路,争议地不应确权为伙路为主要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1年时任村组干部的武自怀、武典波等证人证言均证实当年为你批划的4米是出路,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所证明你宅基在1994年丈量登记时西邻空地,因此,你主张争议地系你村批划给你家的宅基地没有事实依据。武自池经过申请取得的村镇建筑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载明武自池东、西邻均为胡同。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本着从现实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争议地确定为集体土地,你与武自池均可作为伙路通行,有利于方便生产、生活。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