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52号
温灵喜:
你因诉偃师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洛行终字第18号行政赔偿判决、(2003)洛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偃师市公安局认定你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相佐证,据此对你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在处罚决定生效的情况下,你所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也不应支持。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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