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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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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梅与许巧荣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向张腾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38号 彭梅: 你因许巧荣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向张腾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以涉案的房屋是你向张腾合法购买,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38号

彭梅:

你因许巧荣诉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张腾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以涉案的房屋是你向张腾合法购买,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因原审判决错误地撤销张腾的房屋所有权证,致使你现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处分权被限制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机关,负有对提交的登记材料予以全面审查的义务。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权属来源是郑州市电气装备总厂对其职工的房改房,但张腾提交的登记材料中,职工身份、工龄、身份证件号码的内容存在缺失和实际情况不一致,在此情形下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对其予以登记,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原审认定该登记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而判决撤销,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原审原告许巧荣与原审第三人张腾系母子关系,因张腾有房屋登记的存在而影响其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徐巧荣与该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第三,关于许巧荣诉讼时效问题,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审中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能证明许巧荣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时间,故原审认定许巧荣的起诉未逾期,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第四,关于你主张的因张腾的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致使你现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处分权被限制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但你可就房屋的权属来源是否合法、你与张腾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处理和解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