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61号
李丰山:
你因诉舞钢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行终字第54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土地在1974年就被征用,现河南舞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已办理了舞国用(2004)字第200442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长期使用涉案土地的行为合法,但该合法权利只能通过向矿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解决,鉴于临时耕种国有闲置土地与依法长期使用国有土地具有法律上的本质区别,你主张撤销矿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缺乏起诉资格。一、二审关于你“不能证明使用土地的合法性”的意见虽存在错误,但裁定驳回起诉结果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