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双喜与西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35号 王双喜: 你因诉西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3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涉案集体土地及房屋原由你父亲及你伯父享有使用权和所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35号

双喜

你因诉西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3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涉案集体土地及房屋原由你父亲及你伯父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该房屋在1986年以前自然坍塌后,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继承,故你以继承人身份主张涉案集体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自然坍塌后,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处置。如你需要使用宅基地,可依法向当地村组、乡政府和县政府逐级申请。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