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35号
你因诉西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3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涉案集体土地及房屋原由你父亲及你伯父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该房屋在1986年以前自然坍塌后,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继承,故你以继承人身份主张涉案集体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自然坍塌后,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处置。如你需要使用宅基地,可依法向当地村组、乡政府和县政府逐级申请。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