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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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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郸城县通皇电缆厂与郸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98号 河南省郸城县通皇电缆厂: 你因诉郸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以你厂非政府开办,厂长系依据章程选举产生,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的任免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98号

河南省郸城县通皇电缆厂

你因诉郸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以你厂非政府开办,厂长系依据章程选举产生,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的任免通知不是内部人事处理决定,是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种形式,可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为主要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商登记档案显示你厂系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郸城县城郊乡企业委员会,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郊政字(2009)51号任免通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郸城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你厂行政复议申请正确。你厂如认为你厂不属于集体企业可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厂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