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98号
你因诉郸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以你厂非政府开办,厂长系依据章程选举产生,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的任免通知不是内部人事处理决定,是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种形式,可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为主要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商登记档案显示你厂系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郸城县城郊乡企业委员会,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郊政字(2009)51号任免通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郸城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你厂行政复议申请正确。你厂如认为你厂不属于集体企业可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厂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